规章制度

MENU

新葡萄京官网平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3月20日印发)

新葡萄京官网平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农大党字〔201915

2019320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档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17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且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的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二级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是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学校资产管理的统管部门。第二层级为资产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承担部分业务主管职能)、实验设备处、图书馆、后勤管理处、档案馆、科技处、校长办公室、“三农”服务中心等,对所属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账务或实物实施具体管理,做好“账、卡、物”相符核实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制度和措施,监督检查学校各经营单位以及经营性项目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三)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及对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论证及审批工作。

(四)会同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纠纷调处等工作。

(五)负责和协助办理重大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手续及房屋修缮、设备大修或更新的评估鉴定和审批手续。

(六)加强国有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智能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资产使用效率。

(七)学校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计财处要按照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做好资产购置资金的预算、支付、核算工作,对全校国有资产的财务账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与各资产业务管理部门的实物账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按照会计制度及时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时更新相关账务;及时核对、清理结算资金往来款项和对外投资,避免呆账、坏账、损失的发生。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资源、基建投资及在建工程的管理(包括主校区以外的实习基地)和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管理。

(三)实验设备处负责行政办公家具和设备,教学、科研用的仪器设备、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标本模型、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器皿等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全校纸质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等)和数据信息库的管理。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生活服务设施(食堂、公寓、教室、公共会议室、浴室等)、水暖电设施、环卫绿化设施、卫生医疗器械、公务用车、植物、道路、围墙及构筑物的管理。

(六)档案馆负责档案、文物(建筑物除外)和陈列品的管理。

(七)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权、品种权、著作权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

(八)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学校文化形象识别标识的管理。

(九)“三农”服务中心和创业学院负责技术示范基地、农业推广基地、创业基地的国有资产管理及冠名、挂牌权的行使管理。

(十)校办产业、企业的管理在相关体制改革完成前仍维持现状。

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须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国有资产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十一)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所属管理范围的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

(十二)负责资产明细账的登记,进行账、卡的具体管理,定期与计财处对账;

(十三)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及有关其他工作;

(十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做好设备采购计划、招标参数拟定、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房屋、设备、图书等的维护、保养及分配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应在认真清查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表、资产盘结表。

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应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和盘结表,并建立档案,及时反映和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占有和使用资产的二级单位,须建立单位行政负责人、单位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三级管理体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和个人,各单位要安排专职或兼职的国有资产管理员,组织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做到资产登记卡片全覆盖,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每年年底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资产账目,做到账账相符;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盘结、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各单位确定的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文件精神统一调剂处置。

第五章    校外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资产是指由学校投资或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因“产、学、研”合作需要,在校外实习基地或校外合作单位建设使用的房产、实验、生产设施或购置安装的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校外资产的处置权属于学校,其使用权限严格按照合作单位与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执行,合作单位仅在合作期内拥有该资产的使用权。

校外实习基地的资产,由所属的二级学院进行日常管理,与其它校内资产一并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确保学校资产有效利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由校内转移至校外或由校外转移至校内,均需由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批
太谷校区
邮编:030801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铭贤南路1号

XML 地图 | Sitemap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