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党字〔2014〕4号
(2014年1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术研究机构建设,促使研究机构管理规范化、运行制度化,确保其充分发挥科研创新平台的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术研究机构是学术单位,主要任务是组建科研团队、实施科学研究、推进成果孵化和转化、培养创新型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等。
第三条 学术研究机构的组成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鼓励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学术研究机构实行“机构固定、体制开放、内外联合、合同管理”的运行模式。
第二章 学术研究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学术研究机构的建制有两种形式。
(一)校级研究所:由学校直接设立并管理(或委托学校职能部门代管),有固定编制、活动经费和相应级别。
(二)合作研究所:由学校与校外单位通过合同形式联合创办的研究中心或研究所,其编制、经费和级别,由学校根据合同或合办研究机构的性质和情况决定。
第六条 学术研究机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2个以上稳定的特色研究方向。研究方向有利于促进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和山西经济社会发展。
(二)学术研究机构需制定有中长期研究目标和开展合作研究、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的创新性工作机制和制度(含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
(三)具有承担国家(或部门、地区)重大科研任务和持续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方面成效明显。
(四)具备固定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实验设备支撑,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的依托平台和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基地。
(五)学术研究机构的负责人由在国内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授担任。自然科学类学术研究机构负责人至少主持过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研究机构负责人至少主持过1项有经费资助的省级项目,发表3篇一级学术论文及独立出版学术专著1部。
(六)学术研究机构的组成人员不少于10人,知识、年龄结构合理,研究骨干由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组成(社科类由具有副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设置行政秘书和学术秘书各1人。主要研究人员已形成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协同创新能力强。
(七)学术研究机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审批)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