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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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晋教语〔20163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督促市级、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进一步推动新葡萄京官网平台省语言文字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新葡萄京官网平台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含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实行县(市、区)全覆盖。

第三条 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把握导向。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推动县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开展语言文字工作。

(二)立足发展。监督与指导并重,反映当地语言文字工作基本情况、经验与特色,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尊重规律。遵循语言文字发展规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重在督导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到位、工作落实情况以及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实际效果。

第四条 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工作是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制度,与教育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安排。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建设、条件保障、宣传教育和发展水平,总分为100分。

(一)制度建设。主要督查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政策规划、督查机制的建设情况。满分20分。

(二)条件保障。主要督查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经费保障情况。满分15分。

(三)宣传教育。主要督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语言文字法制宣传、推广普及、文化传承活动的开展情况。满分30分。

(四)发展水平。主要督查国家机关、教育机构、文化传媒、城市街区、乡镇农村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水平。满分35分。

第六条 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山西省县域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

第三章 督导评估程序

第七条 山西省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工作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由县级自评、市级复核和省级督导评估三个环节组成。县级自评由县级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市级复核由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省级督导评估由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会同市教育督导部门制定市域内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规划。从2017年起,督导评估每五年一轮。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制定的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对本县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由县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报市级复核,同时报送自评报告和标准达成情况及今后改进方向。市级复核达到要求后,再由市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同时报送自评报告和复核报告。

第十条 县级自评工作于规划评估当年315日前完成,市级复核工作于当年615日前完成,省级督导评估工作于当年1115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 省级督导评估的方式和步骤

(一)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成立督导组,对规划接受评估的县(市、区)进行现场督导评估。

(二)督导评估主要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形式进行,并随机抽取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城市街区、乡镇农村六个领域的若干个单位(原则上各不少于2个)进行现场查看,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抽样测试。

(四)督导组根据自评报告、现场检查情况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县级人民政府反馈。督导评估结果由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省、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在实地督导评估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达标准的薄弱项目和环节,向县级政府发出督导意见书,督促、指导被督导县(市、区)按督导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回访复查。

第四章 奖励与问责

第十二条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和考核市、县(市、区)政府教育及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职责落实严重不到位或督导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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